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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卢作亩、陈森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作亩,陈森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3107号申请执行人:卢作亩,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委托代理人:苏德锋,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森同,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卢作亩与被执行人陈森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6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79907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陈森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6年6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森同址在德化县龙浔镇鹏祥工业区阳馨新村20幢601室的房产,该房产目前已于(2016)闽0526执1220号一案中启动拍卖程序,待该房产拍卖后再统一进行分配,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赖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