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043号原告:胡某,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宏利化妆品店员,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李某,男,汉族,1987年2月8日出生,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邹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嘉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