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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043号原告:胡某,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宏利化妆品店员,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李某,男,汉族,1987年2月8日出生,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邹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嘉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