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兰云与谭体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兰云,谭体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849号原告:陈兰云,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永城市人民医院职工。被告:谭体峰,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兰云与被告谭体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兰云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兰云以诉状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兰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兰云承担。审判员 隋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