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革新支行,张萌,李洪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197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革新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23号。代表人:王文祥,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达,黑龙江上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明杰,男,1964年5月29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张萌,女,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柱,男,1951年9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李洪柱,男,1951年9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革新支行与被告张萌、李洪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革新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革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3元,减半收取445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革新支行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谢 冉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甜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