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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岳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又名贺某某),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临晋镇。被执行人:岳某,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临晋镇。关于贺某某申请执行岳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晋初字第8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贺某某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晋初字第8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裴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常 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