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宗有清、吴起县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有清,吴起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宗有清,男,1949年6月10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增满、白梓儒,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起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吴起县洛源街道办刘渠子社区。法定代表人:侯景川,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文,男,1983年2月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万旗,陕西胜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宗有清、吴起县国土资源局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宗有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增满、上诉人吴起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文、高万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行政案件,一审法院按民事案件判处,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宗有清、吴起县国土资源局预交的335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退给上诉人宗有清16772元,退给上诉人吴起县国土资源局16772元。审 判 长 周俊杰代理审判员 但 勇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荣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