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财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上海新研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盛源荣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新研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盛源荣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财保319号申请人:上海新研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贤工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李俊,总经理。被申请人:枣庄市盛源荣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西岗镇柴里煤矿内。法定代表人:李成洲,总经理。申请人上海新研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枣庄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盛源荣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2万元。申请人上海新研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与申请人上海新研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和担保书。2017年6月1日,枣庄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新研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与申请人上海新研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其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盛源荣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2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新研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修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