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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辖终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与夏益胜夏益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黎明,夏益明,夏益胜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辖终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南环路安居工程第三幢五单元二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43382Q。法定代表人:王真,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明,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审被告:夏益明,男,196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审被告:夏益胜,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上诉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黎明、原审被告夏益明、夏益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渝0102民初28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大足区,故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工程所在地在重庆市涪陵区,故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任艳艳代理审判员  余陈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陶明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