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锦都豪苑业主委员会与义乌市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锦都豪苑业主委员会,义乌市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785号原告义乌市锦都豪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锦都豪苑内。法定代表人刘忠信,主任。诉讼委托代理人胡彬、孙宾泽,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香山路565号。法定代表人陈强,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汪宁、施平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义乌市锦都豪苑业主委员会诉被告义乌市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楼小康独任审判。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锦都豪苑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0元,由原告义乌市锦都豪苑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