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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9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杨某、黄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杨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99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孙某,男,生于1965年8月,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黄某,男,生于1973年10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执行孙某与杨某、黄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902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黄某与申请人孙某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某、黄某与申请人孙某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某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