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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敬、王睿、李璇与被申请人王洪海、湖南酿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敬,王睿,李璇,王洪海,湖南酿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财保43号申请人刘敬。申请人王睿。申请人李璇。被申请人王洪海。被申请人湖南酿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树,董事长。长沙仲裁委员会因审理申请人刘敬、王睿、李璇与被申请人王洪海、湖南酿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出具[2017]长仲字第533号《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该仲裁案件申请人刘敬、王睿、李璇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洪海、湖南酿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王睿提供名下位于长沙市洪山路188号藏珑湖上国际花园2-15栋402号房屋的50%份额(所有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开福字第7143291**号)作为上述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敬、王睿、李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洪海、湖南酿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睿名下位于长沙市洪山路188号藏珑湖上国际花园2-15栋402号房屋的50%份额(所有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开福字第7143291**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雪晴人民陪审员  廖玉均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易 平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