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裴善言与齐跃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善言,齐跃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804号原告:裴善言,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代理人:郭欣丽,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跃扩,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东路56号中铁商务广场1-501。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站前街**号。委托代理人:郭彦超,该公司职员。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桃北东路。委托代理人:史化帅,该公司职员。原告裴善言诉被告齐跃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裴善言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善言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善言撤诉。审判员 张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