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马炳珍与陈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炳珍,陈宇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89号原告:马炳珍,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清,福建金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宇,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原告马炳珍与被告陈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马炳珍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炳珍以需要补充证据且有意与陈宇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炳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5780元,减半收取计7890元,由马炳珍负担。审判员 佘 小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芬(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