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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贾海霞与商丘市睢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海霞,商丘市睢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817号原告贾海霞,女,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艳霞,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商丘市长江路与归德路向北200米交叉口路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海霞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海霞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海霞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贾海霞负担。审判员  刘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