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9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彩荣、杨生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彩荣,杨生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9执924号申请执行人:张彩荣,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被执行人:杨生忠,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彩荣与被执行人杨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其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8300无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生忠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银行大额存款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杨生忠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及互联网银行开户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家永审判员 詹昌盛审判员 江德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 逍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