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洪军与杨家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洪军,杨家林,王中萍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财保43号申请人魏洪军,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杨家林,男,196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王中萍,女,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魏洪军与被申请人杨家林、王中萍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魏洪军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杨家林名下渝DUxx**、渝G7xx**小轿车两辆,申请人魏洪军已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魏洪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魏洪军的财产保全申请准予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茂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谭力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