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雨萱与朱素娥、高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雨萱,朱素娥,高明,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190号原告张雨萱,女,汉族,2014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理人张学臣,男,汉族,1985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原告张雨萱的父亲。被告朱素娥,女,汉族,1969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高明,男,汉族,1951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号众合环宇国际大厦*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93983305。负责人李文勉,总经理。原告张雨萱诉被告朱素娥、高明、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豫1403民初2190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 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月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