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刑更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小雨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小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刑更148号罪犯陈小雨,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枝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小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罪犯陈小雨的刑罚经本院于2014年9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陈小雨减刑意见,于2017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本院网站及江北监狱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陈小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小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7月至2016年12获得四次季度表扬奖励、二次季度记功奖励。同时查明,该犯本考核期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及本院公示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小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30日止),原判罚金15000元(已缴纳3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红卫审判员 赵 林审判员 刘为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如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