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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4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丰新、陈松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丰新,陈松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4执544号申请执行人王丰新,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被执行人陈松贵,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4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30日王丰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松贵,被执行人陈松贵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王丰新借款400000元,承担执行费5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松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询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松贵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陈松贵具有工资存款,本院冻结了其工资账户,并冻结了其在铅山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另外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松贵在本院涉案多起,涉执行标的额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松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陈松贵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且案外人李彬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本院亦冻结了案外人提供担保的银行账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余良军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