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2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毛琼丽与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琼丽,郑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942号原告:毛琼丽,女,198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郑磊,男,1981年1月15日生,汉族,现在鄢陵县人民法院工作,住河南省鄢陵县。原告毛琼丽诉被告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6月5日,毛琼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毛琼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毛琼丽负担。审 判 长  岳东智人民陪审员  张全根人民陪审员  朱留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