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23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方学慧与张鑫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学慧,张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3执38号申请执行人方学慧,男,汉族,山西省壶关县。被执行人张鑫,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申请执行人方学慧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423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鑫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鑫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鑫在襄垣县人民法院账户上有可以领取的赔偿款11004.1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鑫在襄垣县人民法院账户上的赔偿款11004.13元,给付给申请执行人方学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