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6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艾应珊申请执行张继祥、黎英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应珊,张继祥,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6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艾应珊,女,1965年1月14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被执行人:张继祥,男,1955年11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被执行人:黎英,女,1959年12月31日生,布依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继祥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应珊与被执行人张继祥、黎英借款合同纠纷的本院(2000)独法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继祥、黎英因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于2017年6月5日与申请执行人艾应珊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艾应珊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726执恢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鹏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