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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郑日兵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日兵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刑初148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日兵,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古田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日兵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1日以古检生态刑诉[2017]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碧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日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间,被告人郑日兵为了占用林地种植果树,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雇工开垦林某属于古田县平湖镇达才村集体所有的“老虎屎”山场林地,并种植果树,造成该山场林木毁坏灭失。经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老虎屎”山场16大班1小班林地毁坏面积3.3亩,被毁坏林木幼树为264株。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郑日兵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日兵在庭审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刘某1、刘某2、黄某1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勘查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受本院委托,古田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郑日兵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出具评估报告,报告认为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一般。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日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为占用林地种植果树而故意毁坏林木,受害幼树264株,数量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郑日兵的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郑日兵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庭审中亦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郑日兵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具备的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日兵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旭人民陪审员  陈端容人民陪审员  陈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丽新附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