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市天一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市天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570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79069123T。法定代表人:李宪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山市天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263265XR。法定代表人:杨明武,总经理。黄山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作出的(2016)黄仲裁字第9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天一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天一置业有限公司存款245438.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夏一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雨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