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殷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殷永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160号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港口街二号。法定代表人刘光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蓉,女,1989年6月22日,汉族。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被告殷永强,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朝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喻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