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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民初4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雨晴与王昌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晴,王昌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初4516号原告:王雨晴,女,1997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告:王昌昊,男,199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王雨晴与被告王昌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6月5日,王雨晴经传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雨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五元,由王雨晴负担。审判员  徐征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婵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