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初4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雨晴与王昌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晴,王昌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初4516号原告:王雨晴,女,1997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告:王昌昊,男,199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王雨晴与被告王昌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6月5日,王雨晴经传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雨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五元,由王雨晴负担。审判员 徐征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婵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