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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7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钟仁庆与王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仁庆,王兰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569号原告:钟仁庆,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土桥正街八七巷**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2********。被告:王兰英,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钟仁庆与被告王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钟仁庆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仁庆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仁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仁庆承担。审判员 娄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芳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