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266号原告: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南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241710067P。法定代表人:赵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卓伦,该公司法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钢,该公司法务工作者。被告:邵民,男,1971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邵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