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振方与盐城百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市中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振方,盐城百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市中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盐城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6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振方,男,194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斌,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生,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盐城百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戴庄路8号紫薇花园物业楼。法定代表人:任玉梅,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盐城市中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新丰村五组。法定代表人:臧社进,该公司董事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盐城供电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189号。负责人:刘华伟,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赵振方因与被申请人盐城百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市中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盐城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2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赵振方以盐城市中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赵振方与盐城百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振方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振方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 群审 判 员 陆轶群代理审判员 杨红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