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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同义与郑合之、黄占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义,郑合之,黄占雷,温县水利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024号原告:李同义,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恭,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人之,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合之,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黄占雷,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温县水利局,住所地:温县振兴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82500570228X8。法定代表人:王红权,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同义诉被告郑合之、黄占雷、温县水利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同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同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同义负担。审判员  张小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侯琬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