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云南老石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鼎和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老石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鼎合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浙江鼎合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1352号原告:云南老石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印象花园*期**幢*单元*层***室。法定代表人:张绍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益,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浙江鼎合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红星广场*号楼**层****号。法定代表人:斯朝龙。被告:浙江鼎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朝龙路*号*楼。法定代表人:任丽雅。本院受理原告云南老石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鼎合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浙江鼎合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浙江鼎合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已向原告云南老石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了债务,故原告云南老石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鼎合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浙江鼎合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老石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为298.5元,由原告云南老石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史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叶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