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河北吉星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吉星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902号原告:河北吉星医药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河北吉星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吉星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吉星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河北吉星医药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凤计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爱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