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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5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梁宁与张钊鸣相邻权纠纷2017民终547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钊鸣,梁宁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5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钊鸣,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宁,住广��省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张钊鸣因与被上诉人梁宁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6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钊鸣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第二项;2.改判驳回梁宁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及房屋渗漏鉴定费用全部由梁宁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草率结案。(1)一审法院在第一次开庭时,主审法官曾说房屋鉴定费约4000元,判决时按照比例分摊。张钊鸣当场提出梁宁起诉,故其负有举证责任,鉴定费理应对方承担。现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就作出判决,而且鉴定费与实际鉴定客观情况不符,费用高达18000元。原审法院也没有出示过相关金额的票据,张钊鸣对此有知情权,应该收到鉴定收费标准,而不是被迫“高消费”。(2)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广州市越秀区永泰路21号602房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仲恒鉴字2016第1618号)的鉴定内容疑点重重,无法自圆其说,且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一审法院没有认真、仔细阅读张钊鸣提交的相关材料,在一审判决书中存在明显错误的地方。如:第4-5页中“502房卫生间外墙脱落是原告自行破坏所致等”与张钊鸣于2016年11月30日提交的“反馈意见的补充意见”中存在背道而驰的观点。(4)一审法院在张钊鸣的证人出具证词的情况下,完全忽视张钊鸣的证词,也不传讯张钊鸣的证人,只采信对梁宁有利的证据,执意判决,在一审判决中主观臆断,明显偏袒梁宁。(5)一审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公司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当有法院工作人员在场监督。而鉴定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派的书记员在现场早早离开,梁宁严重干扰正常鉴定。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梁宁。(1)鉴定公司闭水实验设置不当,国家标准没有要求厨房做防水,但鉴定公司在没有排除楼板原因的情况下对602房厨房也进行闭水实验。(2)鉴定公司在没有排除人为因素干扰的情况下安排闭水实验,存在系统误差,梁宁有重大作弊嫌疑。(3)若如鉴定结论中:厨房天花板、餐厅天花板出现渗漏水现象,则梁宁不可能长达五年多时间使用而无任何投诉记录。(4)“建筑结露”问题普遍存在。(5)鉴定报告中对梁宁5**房调查情况明显存在违背事实的虚假汇报。(6)梁宁擅自拆除502房承重墙影响楼板受力。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张钊鸣认为梁宁存在伪造证据,欺骗鉴定公司,恶意诬告的情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张钊鸣合法权益。梁宁辩称:对一审判决我方认为符合法定程序,同意一审判决,同意鉴定报告。张钊鸣今年一月份把他的房子卖掉,我方提交房屋查册表,证明张钊鸣已将其房屋出售并且过户。梁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张钊鸣立即拆除擅自在广州市越秀区永泰路21号602房厕所横跨客厅至厨房地下埋藏的排污管,并做好防水修复,所需费用由张钊鸣承担;2.张钊鸣赔偿因渗漏水烧毁广州市永泰路21号502房厨房照明的20瓦光管及其支架并按照原状安装,负责清洁干净因擅自埋藏排污管渗漏脏水导致梁宁5**房受污染(洗手间、客厅及厨房)的天花板,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张钊鸣承担。原审法院认定:梁宁是广州市越秀区永泰路21号502房的权属人,该房屋建筑面积59.38平方米,间隔为两房一厅一厨两厕。张钊鸣是广州市越秀区永泰路21号602房的权属人,该房屋建筑面积66.09平方米,间隔为两房一厅一厨一厕,登记时间为2010年1月4日。502房与602房上下相邻。梁宁陈述其502房在2010年2月份起天花板等部位出现渗漏、发黑。张钊鸣陈述其购买602房时该房屋是毛坯房,其在2010年1月15日至2月9日期间对602房进行了装修,包括墙体翻新、重铺地板等。原审庭审中,梁宁提交了其502房天花板渗漏的照片,张钊鸣称在2016年3月到502房查看时,只有厨房天花有部分脱落,没有这些照片显示的这般渗漏严重。张钊鸣提交了如下证据:1、广州市置铖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在2010年7月12日出具的协议书,写明关于涉讼602房室内厨房渗漏问题,经其施工人员检修是厨房地漏渗水,经协商由其公司负责施工对地漏处进行防水渗漏处理,用鲁班专用防水胶及快速水泥将地漏位打开进行防水处理及恢复原有厨房大理石、地面砖,费用为300元,经其施工后防水处理的地��位置保修5年等。2、送货单两份。3、广州市置铖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在2010年2月9日出具的保修书,写明涉讼602房室内装修由其公司负责施工,工程完工时间为2010年2月9日,甲方验收予以竣工结算,经双方协定,其公司负责洗手间防水保修时间为5年,室内线路在没有超过正常用电负荷的情况下,其公司负责保修3年,水管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保修3年等。4、602房地漏防水300元收款收据。5、涉讼502房卫生间、大门等照片。梁宁对张钊鸣提交的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案原审审理期间,梁宁申请对涉讼永泰路21号502房客厅、厨房天花板渗漏位置受损原因进行鉴定。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负责该鉴定事宜。该鉴定机构在2016年8月18日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综合现场的检查和闭水检验结果分析,目前涉讼永泰路21号502房梁宁房屋的厨房天花板、客厅天花板出现渗漏水现象,为602房厨房及卫生间地面防水措施失效及卫生间洗手盆的排水管渗漏所致;处理意见为:1、对502房受到渗漏水损坏部分按原状修复处理,2、对602房厨房及卫生间地面做好防水处理,3.对602房卫生间洗手盆的排水管进行停用封闭处理等。梁宁对该鉴定报告没有异议。张钊鸣认为涉讼房屋楼龄近30年,建造质量比较差,偷工减料现象严重,墙体为黄泥批荡,没有水泥,楼板单薄,因房屋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应追究房屋建造方。梁宁没有征得房管部门及邻居书面同意情况下,擅自拆除厨房与客厅间的承重墙,对楼板结构造成实质性影响。涉讼602房卫生间做了三层深度防水处理,在24小时闭水实验后检测,水位一点都没下降,卫生间洗手盆下水管早已封闭没有使用,厨房下水管地漏一带均已做好防水处理。鉴定机构在没有排除楼板质量问题情况下作出鉴定报告,张钊鸣不予认可。闭水法只是众多检测方法中的一种,在没有排除楼板质量问题及建筑结论问题的情况下,不依靠精密科学仪器辅助检测,仅采用闭水法这种单一而又简陋的方法作出鉴定结论,太过草率。鉴定结论中写明502房厨房天花板、客厅天花板出现渗漏水现象,那么梁宁一家为何都能在502房正常生活?602房从2016年8月10日开始没人住,梁宁在庭中居然还说渗漏更严重,完全不符合逻辑。502房卫生间外墙脱落是梁宁自行破坏所致等。针对张钊鸣提出的意见,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在2016年12月24日作出回复函,写明根据现场检查和闭水检验结果分析,涉讼502房厨房天花板、客厅天花板出现漏水现象,为602房厨房及卫生间地面防水层失效及卫生间洗手盆的排水管渗漏所致,其现场闭水实验��已对502房天面板贴封条,鉴定结果准确、公正、公平,与事实相符。原审法院认为: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认为梁宁的502房客厅、厨房天花板渗漏是因张钊鸣的602房厨房及卫生间地面防水措施失效及卫生间洗手盆的排水管渗漏所致。该鉴定报告是经梁宁申请,由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通过现场勘察对涉讼602房进行闭水检测后作出,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张钊鸣对该鉴定报告有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其异议也被鉴定机构作出复函予以驳回,原审法院对鉴定报告予以采信。张钊鸣作为涉讼602房产权人,未对房屋尽到管理义务,造成梁宁5**房厨房、客厅天花板渗漏,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张钊鸣应当按照鉴定报告中的处理意见对涉讼502房、602房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用由张钊鸣负担。至于梁宁要求张钊鸣恢复502房厨房20瓦光管及支座,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损失存在,并与张钊鸣有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张钊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对广州市永泰路21号602房厨房及卫生间地面做好防水处理,并对该602房卫生间洗手盆的排水管进行停用封闭处理,维修费用由张钊鸣负担;二、张钊鸣在履行完本判决第一项主文确定维修义务后15日内,对梁宁的广州市永泰路21号502房客厅、厨房天花板渗漏水损坏部位按原状修复,维修费用由张钊鸣负担;三、驳回梁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18000元,由梁宁负担50元,由张钊鸣负担18050元。经本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张钊鸣二审提交了图片11张及《证明》(原审已经提交),其中图片1至10拟证明相关农贸市场天花板、墙体发霉的情况,并说明广州这种发霉的情况很多,该农贸市就在涉案楼房对面;图片11拟证明永泰路21号602房破损是梁宁故意破坏的。梁宁认为上述图片与其房屋没有关系,对张钊鸣认为其是故意破坏的主张不予确认。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当事人双方二审诉辩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为:导致梁宁5**房厨房天花板、客厅天花板渗漏水的原因。梁宁为证明其502房厨房天花板、客厅天花板渗漏水的原因,向原审法院申请鉴定,原审法院亦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经鉴定确定原因为:602房厨房及卫生间地面防水措施失效及卫生间洗手盆的排水管渗漏所致。张钊鸣虽然对上述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者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其上诉提出的理由不足以推翻鉴定报告所作出的结论,故本院对张钊鸣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张钊鸣二审虽然提交了11张图片,但图片1至10并非涉案房屋的情况,而是其他农贸市场的墙体情况,不足以认定涉案房屋渗漏水存在其他原因;图片11虽然显示外墙存在表面脱落的现象,但仅凭该证据无法证明系由梁宁破坏所致,故张钊鸣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待证事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鉴于张钊鸣无法推翻原审鉴定报告的结论,原审依据鉴定报告认定涉案房屋渗漏水的原因,并据此判决张钊鸣承担相应的责任,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张钊鸣上诉认为鉴定费18000元过高,但没有提交相应的依���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张钊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钊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欢审判员 庞智雄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亚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