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海州与新密市平陌镇耿堂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州,新密市平陌镇耿堂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88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州,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新密市平陌镇耿堂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范金栓,任该村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3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海州与新密市平陌镇耿堂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密市平陌镇耿堂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会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秦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