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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百年、李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百年,李金英,姚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3109号申请执行人:陈百年,男,195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肇东市水产公司退休干部,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李金英,女,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肇东市第五中学退休教师,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姚某,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宏信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陈某,女,200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大庆道小学学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理人:姚某,陈某之母,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宏信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百年、李金英与被执行人姚某、陈某民���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执23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