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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3519苏州亚信玻璃有限公司与江苏捷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捷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亚信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捷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惠民路18号。法定代表人:叶林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亚信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中虹路8号。法定代表人:蒋锦祥,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江苏捷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亚信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捷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司法救助申请。经通知催交,其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该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捷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晓蕾审 判 员  李晓琼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陆紫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