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韩思雨与刘天心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思雨,刘天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财保58号申请人韩思雨,女,199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法定代理人韩某,男,1975年9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被申请人刘天心,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申请人韩思雨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F×××××号轿车进行保全,申请人以现金2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思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F×××××号轿车进行查封,期限从2017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4日。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韩思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荣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巧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