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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8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陈永、庞士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庞士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8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永,男,1972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庞士恒,男,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陈永与被执行人庞士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4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庞士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庞士恒在长丰县人民政府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庞士恒在长丰县水湖镇人民政府收入2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