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5执恢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高先茂、夏敬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先茂,夏敬忠,铜陵市飞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468号申请人:高先茂,男,1944年10月5日出生,72岁,汉族。被执行人:夏敬忠,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52岁,汉族。被执行人:铜陵市飞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陈友联,机构代码:74890980-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先茂与被执行人夏敬忠、铜陵市飞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敬忠、铜陵市飞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夏敬忠、铜陵市飞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夏敬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金文审 判 员  陈坦文代理审判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