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申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倪利刚与周国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倪利刚,周国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4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倪利刚,。委托诉讼代理人:XX,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国旭,。再审申请人倪利刚因与被申请人周国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1民终9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倪利刚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故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在本院审查期间,倪利刚又撤回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的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可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倪利刚撤回部分再审申请事由,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针对倪利刚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因此,原判决只有在具备上述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据此申请再审,才构成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现倪利刚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主张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其请求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其在本院询问时,又表示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故倪利刚再审申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倪利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雷审判员 吕丽审判员 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