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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XX、黄依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黄依影,施金华,金双喜,枝江市亮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异6号案外人:枝江市百里洲镇人民政政府。住所地:枝江市百里洲镇解放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83011122900U。法定代表人:谈丹,镇长。申请执行人:XX,男,生于1969年12月24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黄依影,女,生于1996年11月3日,汉族,学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施金华,男,生于1974年12月24日,汉族,司机,住枝江市。被执行人:金双喜,男,生于1975年6月7日,汉族,员工,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枝江市亮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西段。组织机构代码:66546026-3。法定代表人尤秋生,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88267680-2。代表人李祖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黄依影与被执行人施金华、金双喜、枝江市亮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时,冻结了被执行人金双喜账户上的存款66600元。现案外人枝江市百里洲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异议,对执行标的及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枝江市百里洲镇人民政府称,2016年元月,枝江市百里洲镇人民政府预算镇计生办组级信息员工资66600元,2017年2月28日百里洲镇财政所由专用帐户汇入计生办工作人员金双喜个人帐上,用于发放2016年组级信息员工资。2017年3月枝江市法院冻结了金双喜的账户,冻结了此66600元,并冻结了金双喜工资4325.77元,该66600元属于百里洲镇人民政府发放给组级信息员的工资,属于公款,不是金双喜个人私款。现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冻结属案外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XX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解除,既然该笔钱是在金双喜个人帐户上,就应当是他个人的存款,即使是案外人的,已经汇入金双喜账户上了,也应当由金双喜个人去偿还百里洲镇政府这笔款项,而不是解除。被执行人金双喜称,案外人所称属实,该笔款项不属于金双喜个人所有,是百里洲镇政府下发给组级信息员的工资,是公款,请求法院解除冻结。本院经审查查明,按照湖北省有关规定,各个乡镇必须配备一名组级计生工作信息员,百里洲镇政府按照省里要求每个村均配备了一名组级信息员,共220人,每人每年误工补助300元。金双喜系百里洲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百里洲计生办)报账员,每年由其向组级信息员发放误工补助。2016年的组级信息员误工补助共计66600元,2017年2月28日百里洲镇财政所给百里洲计生办开具66600元的现金支票,百里洲计生办拟在3月2日的计算例会上发放,再加之现金支票不能跨月支取,百里洲计生办遂于2017年2月28日将该笔款项取出,后因各种原因例会推迟到3月24日,存放现金缺乏安全性,百里洲计生办将该笔钱存入金双喜个人账户。2016年6月23日,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XX、黄依影与被执行人施金华、金双喜、枝江市亮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金双喜所有的个人工资账户(农行62×××71),冻结了该笔款项以及金双喜工资款4325.77元。上述事实,有银行记录、百里洲计生办原始凭证汇总审批单、信息员工资名册、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案外人有充分证据证实该66600元属于案外人的财产,案外人请求解除冻结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异议成立,解除金双喜农行62×××71帐户上66600元的冻结。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黄亚洲审判员  许 超审判员  杨 晶二○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熊春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