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山市黄山区威鹏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朱玉明、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黄山区威鹏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朱玉明,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434号原告:黄山市黄山区威鹏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徐望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明,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玉明,男,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振清,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诉讼代理人:胡梦茜,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法定代表人:汪锡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生,系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黄山市黄山区威鹏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玉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被告朱玉明于2017年5月17日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要求依法申请追加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2017年6月5日又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朱玉明自愿撤回对安徽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玉明撤回对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的申请。审判员 黄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雪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