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执6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燕强、杨文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燕强,杨文革,林雅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6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燕强,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杨文革,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林雅菽,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申请执行人林燕强与被执行人杨文革、林雅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款项2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船舶、证券、网络银行等财产情况,本院在厦门市车辆管理所冻结被执行人杨文革名下闽D×××××的现代牌机动车的权属,经被执行人杨文革确认,该车辆因款型停产,缺少零部件维修,申请人同意不处置该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杨文革名下登记有厦门市集美区杏北二里307号601室的房产、厦门市集美区光华里27号201室的房产及厦门市集美区光华里35号的车库,上述房产整体于2015年12月28日登记了抵押权,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债权额为220万元,抵押权人为厦门农商银行霞阳支行,他项权证号为闽(2015)厦门市不动产证明第0035307号。且上述房产因原告林秋武与被告杨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闽0205民初1038号】被保全首封,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目前房产尚在处置中,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需等上述案件处置后参与房产处置款项的分配。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国兴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柯剑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