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缪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缪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1399号原告:陈某,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慧,泰州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缪某,女,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某与被告缪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杜 屏代理审判员 肖云璐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凡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