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昌武、XX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武,XX津,尹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3053号申请执行人:李昌武,男,195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XX津,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尹敏,女,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股东,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胡萍,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昌武与被执行人XX津、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多家法院多轮查封且暂时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