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叶小军、叶启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叶小军,叶启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3民初1388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西楼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5498111P。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倩,职员。被告:叶小军,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叶启法,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诉被告叶小军、叶启法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叶小军归还原告代偿款86014.39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截止2017年4月11日为7525.01元,从2017年4月12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还清日止);2、判令被告叶启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4月27日,被告叶小军与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武林支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一份,约定叶小军向杭州宗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星汽车公司)购买北京现代牌汽车,交易总价为104300元,由叶小军自行支付首付款37600元,并通过向工行武林支行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透支分期付款业务取得透支资金,用于支付剩余款项,透支金额为76700元。透支款由叶小军授权工行武林支行直接支付给宗星汽车公司,叶小军需要支付给工行武林支行手续费7386.5元;透支金额及手续费的还款方式均为分期还款,每月为一期,每月25日为还款日。同时,被告叶小军以车架号为LBEHDAFB5DZ998179的汽车提供抵押担保。同日,原告与工行武林支行签订《担保承诺函》,自愿为上述透支款项承担担保责任,且缴纳保证金至其开设在工行武林支行的账户,并同意若叶小军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工行武林支行有权直接扣划该账户款项用于归还叶小军的逾期债务。随后,被告叶启法就上述款项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承诺为该笔款项承担反担保。案外人工行武林支行按约付款后,被告叶小军未按约还款,原告安信公司依约承担保证责任,代偿了叶小军欠工商银行武林支行透支款本金、手续费、利息等共计86014.39元。原告安信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被告叶小军未返还代偿款,被告叶启法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86014.39元及利息损失(截止2017年4月11日的利息为7525.01元,2017年4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86014.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叶启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告叶小军、叶启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香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赵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