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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曾胜、李彩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胜,李彩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胜,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现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李彩勤,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曾胜与被执行人李彩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胜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彩勤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6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从2012年12月3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4175元,申请执行费23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彩勤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廖树梁审判员 黄永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黎一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