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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8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郁德专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德专,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876号原告:郁德专,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2幢1号。负责人:吴勃。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德专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郁德专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郁德专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德专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郁德专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楚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