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赵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323号移送执行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军,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移送执行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赵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罚金10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