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东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谢文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谢文福,黄雪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26行审10号申请人东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州市东山县卫生服务中心大楼。组织机构代码34526486-1。法定代表人林志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浩松,男,东山县康美镇计生办副主任,住东山县。被执行人谢文福,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农业户口,住东山县。被执行人黄雪琼,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农业户口,住东山县。申请人东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东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29日以被执行人谢文福、黄雪琼多生育第二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东某计某字(2016)第102008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对谢文福、黄雪琼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92516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东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卫计征决字(2016)第102008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于2016年9月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谢文福、黄雪琼,被执行人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东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卫计征决字(2016)第102008号行政征收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谢文福、黄雪琼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东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谢文福、黄雪琼必须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东卫计征决字(2016)第102008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缴交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92516元及至2016年12月1日止的滞纳金人民币1155元,合计人民币193671元的义务。三、被执行人��文福、黄雪琼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 判 长 黄长泉审 判 员 林景川代理审判员 洪秋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艺玲 百度搜索“”